#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2/2]👤謝(28) 控罪:(1)普通襲擊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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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2/2]_👤_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就第二證人所引發的事情, 控方不會再提拘捕前的說話, 會從現場檢取的證物開始。 辯方呈遞對鐳射筆檢驗報告呈堂的書面反對, 主要爭議專家檢驗的鐳射筆是否被告持有的鐳射筆, 並指辯方無法自行檢驗鐳射筆, 專家報告的呈堂會對被告不公。PW2續主問。
PW2到澤豐花園, 見到一個人坐在地上, 檢取了一個綠色腰包, 內發現一支黑色鐳射筆及一支銀色鐳射筆。PW2檢取了以上物品後於現場, 被告當時赤裸上身, 說冷, 想穿回衣服。 於是PW2給了一件藍色T裇被告穿, 之後PW2在澤豐花園澤安樓外面拘捕及警誡被告, 罪行是刑毀及普通襲擊, 警誡下被告冇嘢講。 後來被告不舒服, PW2帶被告到屯門醫院急症室。
PW2一直拿着檢取的物品, 於屯門醫院處理完文件, 將被告交給其他警員看管, 0340離開, 回到屯門警署處理檢取的物品, 期間一直自己保管。 回到警署後, 接着交給報案室的值日官, 值日官不會在證物上簽名。 之後PW2沒有再處理過以上證物。
盤問
案發至今已兩年有多, 昨天作供時連有沒有戴眼鏡都要看書面記錄, 主要靠書面記錄幫助回憶。 今早PW2坐在這層男廁外, 曾拿出記事冊看過裏面內容, 昨天法官閣下曾提醒PW2不能翻看與本案有關的記錄, PW2解釋看一下有沒有帶錯記事冊, 有看過內容, 看完沒有帶錯就收回。 今早PW2從家裏出發, 家中只有現在這本警員記事冊。
就本案PW2於2019年9月15日做了一份書面證供, 裏面沒有提及銀包, PW2解釋因為沒有檢取銀包, 因為報案人說被鐳射筆襲擊, 所以重點放了在鐳射筆, 銀包每個人都有, 所以沒有提銀包。 2021年3月18日PW2做了另一份書面記錄, 一提到綠色袋就寫裏面有銀包, 內有AP的個人身份證。 這份記錄不是PW2自己打算做, 是刑偵警員要求PW2補充有關被告銀包的部分。
2019年9月15日0600的證供是PW2自己打的, 不記得做了多久, 或期間有沒有處理其他事情。 辯方指PW2對本案很多事都不記得, 質疑PW2只記得袋內有被告銀包, 其他事都不記得。
施祖堯問PW2今早看記事冊看了多久, PW2稱看了幾頁, 看到有頁數與本案有關的, 之後就收起, 過程幾秒。 PW2很多事都不記得, 純粹記得袋內有銀包, 內有身份證, PW2稱是兩年前的記憶。 主問時PW2提及搜完物品後給被告一件藍色衫...
PW2作供完畢離開。
傳召PW3郭凱其, 2019年9月15日曾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第六隊, 2019年9月14日晚上曾接到一宗案件, 有關普通襲擊及刑事毀壞, PW3為此案證物警員。 2019年9月15日約2030時, PW3曾提取此案證物, 當時被捕人士叫謝xx, 向值日官提取證物是為了向被捕人展示證物, 錄取會面記錄。 錄取會面記錄時有律師在場。 PW3從值日官提取了兩支激光筆, 一支銀色, 一支黑色。 PW3亦提取了激光筆內裝着的電池, 還有一個黑色的類似腰包的袋, 其他不記得。
PW3在軍裝人員處理完所有證物之後, 向值日官領取證物後先用政府相機為提取的證物拍照, 再錄取會面記錄。 PW3不記得拍了多少照片, 除了證物之外還拍攝了被捕人當時的衣著, 因為與被捕時的衣著一樣。 控方想出示相片簿, 辯方似乎反對, 暫時休庭予控辯雙方商討一下。 開庭後控方沒有出示相片簿, PW3指當時拍攝了被捕人的衣著及與本案有關的證物, 不記得拍了多少張, 但提取的證物每一樣都有拍照。 PW3知道證物由拘捕被告的警員檢取。 拍完照之後PW3就向被告錄取會面記錄, 之後會用警署內政府電腦將照片燒錄做光碟, 用來做備份或向法庭提供。 控方問PW3會不會將照片拿去沖曬, 法庭請PW3出去, 辯方表示反對相簿呈堂性, 但對相片是否沖曬沒有爭議, 法庭提醒控方想出示相冊要有基礎。 PW3回庭, 指會有一本沖曬出來的相片冊, 控方問關於拍照的事情在PW3的記事冊或證人供詞是否有記錄, PW3不記得。
法庭希望澄清控方希望出示的是甚麼, 控方指希望出示相片簿, 法庭再次提醒要有基礎。 控方需要時間整理一下, 暫時休庭。
開庭後控方指會收起相片簿中部分照片才出示予PW3, 法庭確認控辯雙方打算以同意事實方式處理此事, 再休庭予雙方於同意事實中加上相關部分。
再開庭, 控辯雙方於同意事實新增第四段, 指P6為一本相片冊, 共有11張照片, 該相冊沒有經過修改。
1200後內容從缺_🙏🏻_,其他詳情傿在審訊後補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