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的普遍意志論》4上喺主權同治權之外 主權在民嘅深層面向 係主權本身帶有嘅宗教意志 即背後所預設嘅政治&神學嘅關係 4.1 喺《政治神學》中 特密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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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的普遍意志論》4上
喺主權同治權之外 主權在民嘅深層面向 係主權本身帶有嘅宗教意志 即背後所預設嘅政治&神學嘅關係
4.1
喺《政治神學》中 特密特提出「現代國家理論的有意義的概念乃是世俗化的神學概念,這不只是因為歷史的發展使然,這也是因為他們知系統性之結構的特性,即對於那些概念的社會性因素的認同」
早期主權思想家對於主權嘅討論都會有濃厚神學色彩
其中最重要嘅要點在於世俗化嘅神學概念所隱含嘅政治法律形上學同神學維度4.2
政治神學並唔係耶教嘅政治延伸 而係去追溯世俗政治概念所預設嘅神學思想:即使係完全政教分離嘅現代政治主權理論入邊 神學底蘊仍然主導後世對政治嘅想像4.2.1 盧梭的政治神學
喺社會契約論結尾部份 佢提到以一種純然嘅公民宗教 去培養人嘅合群性 令公民得以擁有理想嘅公民特質 (civil religion -> sociability -> civility)
要改造人性 就要有對共善優先追求嘅德性 否則民眾會因為私利先行而無法成為理想公民4.2.1.1 公民宗教主要教條
-神聖全能全善全知嘅上帝存在
-人有來生所以會有報應
-社會契約同法律係神聖4.2.1.2
佢唔覺得城邦應該要建立一個國教 進而排斥所有非國教嘅信徒 而係只要不同教派嘅宗旨冇同公民宗教嘅教條有衝突 咁共和國都係應該接納
佢將宗教寬容視為政治嘅德性 宗教不寬容將會帶來政治秩序嘅不穩定 人會為不同教條嘅詮釋而互相攻伐4.3
但主權在民嘅普遍意志論 係唔係一套徹底世俗政治嘅人民思想單純令唔同宗教得以喺同一個國度共存?
社會契約論中提到普遍意志會否犯錯嘅段落 盧梭第一句就指出「普遍意志必然正直而且始終趨向公共利益;即使人民的思索並不必然同樣地正直」
點解可以必然地正直?
「法律善於公義,而不是公義善於法律,所以法律不可能不易,不是因為有公義預先在基礎,而是因為跟傷害個體的自然相反。」
個體嘅公義觀係來自普遍意志所立嘅法律所教導同賦予 就好似上帝為世界定立自然法一樣但平等作為道德價值同樣必須體現喺立法嘅前提上 所以政治嘅實然立法同應然價值即使喺概念上能夠區分 喺實然立法過程中必然地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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