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李素蘭法官#20200609元朗#答辯 #判刑 🔥陳(38)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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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609元朗
#答辯 #判刑 🔥陳(38) _🛑_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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